发布时间:202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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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7 月 28 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就中山市****电子有限公司与黄某名誉权纠纷一案((2025)粤 2072 民初 23474 号)作出的判决,再次警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需有边界。
该案中,被告黄某在抖音平台使用特定账号,多次发布含贬低性文字的视频,捏造事实诋毁原告产品质量,其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原告中山市****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了北京鼎友律师事务所的李春荣律师和袁惠芳实习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代表原告到庭参加诉讼,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这些证据被法院审查并在卷佐证,成为法院认定被告存在名誉侵权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得原告的名誉权受损问题得到法院的关注和处理,最终帮助原告获得了 15000 元的赔偿支持。
互联网的开放性不应成为侵权行为的 “保护伞”,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信息、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案判决明确传递出 “网络空间受法律约束” 的信号,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网络活动中都应恪守法律底线,尊重他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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