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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鼎友律师事务所李春荣主任律师作为讲师分享了“外观专利的侵权认定—结合最高院第85号指导案例

发布时间: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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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业教委的邀请,北京鼎友律师事务所李春荣主任律师,在2023926日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2023年第3期业务沙龙活动,并作为讲师分享了“外观专利的侵权认定结合最高院第85号指导案例”。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石景山律师协会教委.pptx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中小型企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主动运用,从中国制造转型到中国创造的意识愈发高涨。尤其是外观设计极大地影响着民用商品在消费市场的地位和份额,因此就随着出现了与外观侵权有关的大量民事纠纷。在外观侵权判定中,遵循的是“整体观察、综合对比”的侵权对比原则,但是在相似外观侵权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对现有设计的举证能力参差不齐以及涉案外观与被控侵权品的设计特征同时存在相同点和不同点,这对法官和代理律师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和侵权对比原则提出了很高的专业要求。

李春荣律师曾经代理的涉及“桌上抽湿机”和“麦克风”的两个外观专利纠纷案例,比较典型地反映了有关争议焦点,并且曾面临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困境。在实际案件代理过程中,李春荣律师较为深入地思考了外观侵权认定的若干难点,梳理了有关司法解释和北高院的审理指南,尤其是结合最高院第85号指导案例对代理该类案件中,应该予以高度重视的若干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准备了精彩详实的分享课件,受到参加业务沙龙活动的多位石景山执业律师的热烈反响,取得了预期效果。

 

最高院第85号指导案例的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和功能性特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对于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并允许第三人提供反证予以推翻。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不在于该设计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再审判决对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特征的意义、证明、确定以及在侵权判断中的考量进行系统阐述,同时对功能性特征的含义、分类和认定展开论述,在此基础上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裁判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李春荣律师工作简历

 

1999-2002年 中科院软件研究所 计算机工程师

2002-2004年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专利工程师

2004-2007年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专利代理师

2007-2011年 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 专利律师

2012-2021年 香港BKT律师事务所,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专利律师

20221月起,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创立北京鼎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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