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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报│鼎友所代理被告应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获一、二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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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上海乐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乐供公司”)通过普通许可的方式获得第16272246号“1685681333485255.png”商标的授权。香港熙凯有限公司(简称“熙凯公司”)是第56545813号“中脉宝莉”、第56992306号“1685681345196655.png”商标权人。2022818日,乐供公司以熙凯公司及其销售商汕头市潮阳区谷饶佳觅针织内衣厂(简称“谷饶佳觅”)生产、销售的产品侵害其第16272246号“1685681333485255.png”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要求两被告停止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中脉”字样进行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金额合计5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春荣律师通过对原告及其商标权的细致检索与分析,发现原告只是一家空壳公司,而“中脉”品牌涉及多项负面新闻,其形象和声誉早已严重受损,第16272246号商标也并非驰名商标。相反,被告方销售相关产品的时间还早于目前市面上所出现的带有JM中脉字样塑身内衣的时间,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本次诉讼更像是原告方恶人先告状。

 

案件结果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两法官均采纳李春荣律师的观点即:两被告均在注册商标使用范围内使用商标,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春荣律师通过专业的服务为当事人挽回了50万损失。

 

律师分析

1、关于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2、有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不仅需要分析案情,还要从品牌影响力、实际应用于市场的时间等方面多维度分析,用更全面的视角看待案子才能维护真正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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