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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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加,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面临着取证难、确权难、固定证据成本高以及周期过长等重要难题。为满足市场需求,电子时间戳取证应运而生。作为一名常常需要固定证据的知识产权律师,我将就时间戳取证的证明效力进行讨论。
简单来说,电子时间戳是一种由第三方时间戳服务中心为电子文件出具的电子凭证,可证明电子文件的内容完整性和加盖时间戳的时间。它采用数字签名技术生成数据,签名对象包括原始文件信息、签名参数和签名时间等。时间戳系统用于生成和管理时间戳,并对签名对象进行数字签名以生成时间戳,以证明原始文件在签名时间之前已经存在。相对于公证,时间戳作为一种数据取证方式,具有费用低、取证便捷、效力高的特点。
时间戳是证据保全的一种手段,其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所承认的证据形式,是否具备证据必须的“证据三性”,以及是否具有证明效力,需要人民法院对时间戳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时间戳的呈现方式属于一种电子数据凭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电子数据"被列为法定的证据种类。《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进一步解释了"电子数据"的概念,指其为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在法律实务中,由于电子证据易被修改的特点,常常需面临真实性的质疑。若采用公证方式固定电子数据,则面临成本高和及时性不足的问题。然而,在不采用公证的情况下,要想达到原件的效果,必须符合《电子签名法》第5条第(二)项的要求,即"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针对时间戳证据效力的认定,我们需要重点考虑两个方面:单方取证的效力和提供时间戳证据保全的第三方平台的主体资质问题。首先,就单方取证而言,时间戳是由一方自行生成的电子数据。根据2017年7月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发布的《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时间戳通过安全性和清洁性检查的规范操作流程来记录整个取证过程的全程录像。这种方法可以追溯取证过程、方法和内容,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时间戳的生成、储存和保持完整性的方法都是相当可靠的。在这种情况下,取证人单方伪造的可能性非常小,作为权利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此时,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法院应该认定时间戳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次,关于提供时间戳证据保全的第三方平台的主体资质问题。有法律效力的时间戳是由我国中科院国家授时中心和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我国第三方可信时间戳认证服务。
在审查时间戳取证证据时,需要分三步走:首先,审查时间戳服务机构的资质、运营条件以及中立性。其次,审查取证过程。在此过程中,需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特别是关注证据的生成、收集、存储和传输过程是否真实,并且需要确保取证手段的合法性。最后,还需要对使用时间戳取证的证据本身进行审查。如果时间戳被用作权属证据,那么在对作品底稿等形成过程中的文件进行时间戳固定时,需要达到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认定作品权属的初步水平。而当时间戳取证证据被用作侵权证据时,需要考察侵权材料的完整性,例如,著作权侵权取证页面是否全部包含在内,能否显示侵权网站网址等信息。
综上所述,在时间戳生成的过程和第三方平台的资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只要平台上的电子数据具备证明法律事实的特征,时间戳就可以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采用。在实践中,法庭对于时间戳的认可与采纳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并且有许多典型案例表明法院采信使用时间戳固定证据。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时间戳的效力应该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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