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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是什么?专利侵权中的证据应该如何进行保留

发布时间: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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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依法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专利侵权的类型包括:

(一)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二)故意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

(三)销售或者许诺销售未经授权的专利产品的;

(四)使用专利方法或者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五)进口专利产品或者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进口产品的行为;

(六)假冒他人专利的;

(七)假冒专利权的行为。

证据保全是当事人为维护其基于公民权利的证明权,保护其合法权益,适时收集、固定、保存相关证据而发起的一项活动。

在专利侵权中专利侵权公证,诉前证据保全尤为重要。由于其专业性和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通常需要对所涉及的技术进行比较,而固定证据极为重要。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隐瞒使得取证难度极大。

证据保全知识产权案件对证据的完整性、获取证据的合法性、主体与侵权行为的关联性有着极高的要求,一旦一个环节出现瑕疵,往往会导致证据链条不全,使原始证据保全无效,导致专利侵权无法认定, 在诉讼中给权利人带来极其严重的风险。

专利侵权中的证据保全,通常包括:

(一)非法制造、生产侵权产品或者非法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生产非专利产品的生产者;

(二)侵权产品的使用者或者消费者;

(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四) 侵权产品等的进口商

也就是说,在从侵权产品生产到使用的各个环节中,有意或明知是侵权产品或者侵权方法的相关人员都是侵权主体,可以作为举证客体。在专利侵权中,证据保全的种类按时间可分为诉前证据保全和诉中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在诉前保全证据,并固定和保护证据。诉前证据保全的应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应用广泛。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或者灭存或者退回证据,申请人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证据保全可以应用于不同的机构,包括:

(一)向公证处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经公证的证据具有推定属实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确认效力。但是,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公证人保全证据的效力等同于法院依职权保全的效力。诉讼前,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公证员收集、保存证据,是准备诉讼的有效措施。

(二)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实施的《诉前制止侵犯专利权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也对诉前证据保全作出了规定。

(三)申请人民法取证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必需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法院调查取证有两种方式:一是依职权积极调查取证。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相关程序事项的,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无需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收集证据。在法院主动收集证据的范围缩小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变得越来越重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调查申请不及时的,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证据。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后,法院是否启动调查取证机制,也取决于法院的审查和判决,只有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符合法院取证范围的情况下,法院才有义务调查取证,否则法院应驳回申请。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拍摄易于拍摄的涉嫌侵权产品的照片,或记录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查封、提取易于获取的账簿和商标,而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簿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瞒而极难获得。

(四)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中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门规定。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在案件侦查处理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合同、账簿等与案件相关的相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现场调查通过测量、摄影、摄像等方式进行。对涉嫌侵犯制造过程专利权的,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论证。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专利权人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同时,往往同时提出取证申请专利侵权公证,收集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

一是保护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主体的财务账簿,以确定赔偿金额;第三,收集被控侵权人的侵权证据。

专利权人收集的证据大致如下:

(一)侵权人情况的证据。

侵权人的确切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本、人员数量、经营范围等是专利权人首先应该知道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于专利权人采取处理专利侵权的策略非常重要。

(二)侵权事实的证据。

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存在侵权。因此,证明侵权人实际实施了专利侵权的证据对于处理侵权行为至关重要。这些方面的证据包括侵权商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3)损害赔偿的证据。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索赔的损害赔偿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遭受的损失。但是,专利权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由于对方的侵权行为,其专利产品的销量下降,或者销售价格下降,以及费用过高或费用减少等其他损失。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证据保全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有时由于证据保全过程中的疏忽,无法取得证据或取得的证据无效,因此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公证机构申请人调查取证时,应当注意:一是申请证据保全时,提前确定侵权主体,避免因侵权主体不明而无法开展侵权诉讼;二是获得侵权产品的过程合法;三是侵权产品的拆包、保存和比较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法庭调查取证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其次,这种申请必须注意举证的时限。

由于公证机构与法院不同,属于第三方机构,当通过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时,对保全过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远高于法院,证据保全也是专利侵权诉讼中侵权认定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否则,整个侵权诉讼就无法进行。

随着证据保全制度的日益完善,在先使用非专利技术或产品的证据保全也成为专利侵权诉讼的关键步骤。

事前证据保存不仅对最终产品进行密封,还记录了产品制造过程、生产线规模、制造数量和设备。而且由于前期使用的证据保全是预防性的,何时使用存在不确定性,可能需要长期保存,此外,所涉及的技术一般属于技术秘密,需要保密,因此需要对证据保全进行系统管理,提供良好的保全环境。

综上所述,证据保全是专利侵权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与专利侵权的认定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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