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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如何进行举证和责任转移?

发布时间:202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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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产品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一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条是对专利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原则是申请日之前国内外不存在新产品或者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因此,当被诉侵权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构成与新产品或者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专利相同时,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受保护的制造方法。

此外,对于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由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机器和场所通常由被诉侵权人控制,权利人往往难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实施了其专利制造方法,因此,举证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举证难的问题。但是,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新产品的制造方法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申请举证责任倒置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产品制造方法;

2、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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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同的产品。

01.产品制造方法是什么?

产品制造方法是指制造某种产品的方法。判断是否构成产品制造方法,首先要判断制造的产品是否为产品。我们所说的产品通常是具有固定结构或形状或组件的产品,例如轮胎。玻璃、医药等 那么,如何判断方法专利是否属于产品制造方法专利呢?首先要判断该方法专利是否是针对某种产品的制造,可以从发明专利的名称和权利要求书的说明中判断。权利要求和权利要求中都包含对产品制造方法的说明,一般可以认定为产品制造方法专利。在实践中,有权利人主张,建筑物的制造方法构成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专利侵权取证,建筑物通常不是产品,因此建筑物建造方法专利很难构成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此外,软件方法专利通常难以构成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因为软件方法专利通常描述软件的结构和功能,很少涉及软件编译。在软件专利侵权案件中,通常的做法是在原告初步举证的基础上,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例如,在搜狗诉百度专利侵权案中,原告的六项专利属于操作方法专利,不属于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根据原告的论证,可以认定百度输入法具有涉案专利所限制的全部功能,该现象的论证证明百度输入法具有实施该专利的可能性。方法过程受涉案专利保护,在本案情况下,可以认为原告已经履行了初步举证义务,被告应说明实施被诉侵权产品的具体过程与专利的区别涉案保护方案。

02.新产品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产品或者制造该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授予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申请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新产品。

《认识与应用》:关于新产品的定义,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有一种观点认为,新产品是指专利申请日之前未在中国公开销售的产品,另一种观点认为,新产品是指专利申请日之前未在中国公开销售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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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新产品的定义,参照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产品本身或者制造该产品的技术方案,如果其中之一为国内公众所知晓,且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外的,该产品不属于新产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一百零二条: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新产品”,是指在国内外首次生产的产品,是指与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产品相同。与其他产品相比,产品的组成、结构或质量、性能和功能有明显差异。……是否为新产品,由专利权人证明。专利权人提交证据初步证明该产品是专利法规定的新产品的,视为履行了举证责任。


03. 同品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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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产品的比较对象

所谓同一产品的比较对象,实际上是判断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即判断方法专利保护的“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范围。

《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该专利,即不得用于生产经营。以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并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根据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为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对于采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是直接获得的。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专利方法。产品。对于将上述原产品进一步加工加工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采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进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使用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规定

在上述解释发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不能延伸至对原产品进行进一步加工而获得的后续产品。在张锡田诉欧意公司等专利侵权案件[(2009)民体字第8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只能是延伸至 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采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产品,不能延伸至原产品进一步加工后获得的后续产品。但这一观点已被上述司法解释所取代。现在,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可扩展至专利方法本身、根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原产品,以及原产品进一步加工后直接获得的后续产品。,但不延伸至为后续产品再加工加工的产品。

(2)同一产品的鉴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一百零三条:同一产品,是指被诉侵权产品与实施新产品直接获得的原产品在形状、结构或者成分上没有实质性差异制造方法。是否属于同一产品,由权利人举证。

可见,北高的解释降低了权利人对“同一产品”的举证程度。权利人只需从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成分上证明即可。如果要求权利人证明“同一产品”的概率很高,那么新产品制造方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也将被直接清空,因为它仍然需要权利人提供足够的证据取得举证责任的转移。这种先决条件违反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原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纠纷案[(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1号]中认为,产品的外在特征、功能和用途只是产品的部分特征。而具有相同外在特征的产品,具有不同的功能、作用和用途的产品不一定是同一种产品。事实上,该判决不当增加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北高解释称,应当予以纠正。

2.非新产品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转移

司法实践中,当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了相同产品,但经过合理努力仍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人实际使用了专利方法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已知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如果能够确定同一产品很可能是采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诉侵权人专利侵权取证,证明其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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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恒联公司诉长益公司、鑫瑞鑫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2013)民审字第309号]中,最高院认为,对于涉案产品的制造方法,其提供了该产品的视频资料。生产车间、相关机械设备、原料木浆板的进料工序。同时,一审法院根据昌益的证据保全申请两次前往调查取证:在第一次取证中,恒联公司声称其负责人不在,并阻止法院进入生产现场。 ; 在第二次证据收集中,公司将法院取回的是棉浆的生产现场,而不是上述视频资料所示的生产现场。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了相同产品,但经合理努力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人确实使用了专利方法的,可以认定该产品很可能是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专利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诉侵权人举证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

三、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适用

在搜狗诉百度一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六项专利均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具有“方法加功能”的特点。对于此类诉讼请求,法院适用举证规则 是的,根据原告的论证,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所定义的全部功能,现象论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实施受涉案专利保护的方法过程的可能性。在本案中,可以认为原告已经履行了初步举证义务,被告应说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具体实施过程与涉案专利保护方案的区别。当被告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技术特征含义的普遍理解,且未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后台运行流程步骤与被控侵权产品的保护方案不同时涉案专利,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结尾-

文/来源:网络

图/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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